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31号)精神,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1.充分认识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重要意义。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市是一个劳动力输出大市,农村留守儿童有1.59万余人,关爱保护任务十分繁重。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全面构建“家庭尽责、源头预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重点时段排查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遏制侵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数量明显减少。
二、健全工作机制,有效实施保护
3.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在工作和生活中,一旦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疑似遭受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未报告的,其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4.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是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接警后,要求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对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疑似遭受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分类救助;并将相关处置情况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5.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对家庭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6.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有爱心、责任心强的监护人。
7.实行重点时段排查机制。教育部门要加大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留守儿童尤其是留守女童的自我防范意识;要督促监护人高度重视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切实担负起假期安全责任。民政部门要做好特殊情况下的留守儿童应急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成立排查服务队,建立完善重点时段排查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寒暑假、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对象的排查,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三、完善服务体系,加强源头治理
8.积极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子女就地入学。着力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时间长和举家迁徙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让更多的留守儿童能够随父母进城上学、生活,使农民工在子女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引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工、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不定期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学习辅导、医疗健康等方面的帮助。坚持以转入地政府、公办中小学校为主的原则,督促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外来务工子女就地就近入学政策;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
9.有效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当前的脱贫攻坚、保障民生结合起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民脱贫致富,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数量。
10.不断创新关爱保护服务模式。对交通不便、手机通讯信号未全覆盖的边远地区,探索在村委会安装亲情固定电话,免费让留守儿童定期或不定期与在外打工的父母通电话;对条件较好的地区,探索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安装电脑,免费让留守儿童定期或不定期与在外打工的父母视频聊天;继续完善“四点半学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之家”,村(居)委会要协调解决学习场所、辅导员,让留守儿童放学后,到指定的学习场所集中阅读课外书籍、做功课等学习活动。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到其父母打工地见面沟通情感。
四、强化保障措施,提升保护水平
11.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切实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到2020年,市、县(区)要完成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中心建设任务;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积极建设一批突出儿童特色的关爱服务阵地。
12.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工作人员,要在市、县民政部门增设留守儿童保护科(股),在市、县救助管理站增挂“留守儿童保护中心”牌子;要结合计生专干的使用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每个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配备1名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兼)职人员,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不断创新关爱方式、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父母回归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县财政每年要预算安排一定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经费,并统筹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建立留守儿童基金,保障农村留守儿童阵地建设和关爱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13.严格激励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4.营造关爱保护氛围。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政策,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发挥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关爱保护工作事迹,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中来。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生态网络。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等单位为成员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调动各方积极性,切实提高执行力。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实现全覆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16.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自觉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监护、教育不到位,造成重大伤害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17.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工作领导机制,提请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部门职责,通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履职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教育部门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中小学校发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独特作用,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公安部门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时受理报告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有效监护干预;积极配合民政、教育等部门落实关爱服务,了解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动员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送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完成义务教育;会同综治、教育等部门强化校园安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18.落实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19.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各级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现有服务阵地,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与留守儿童结成爱心帮扶对子。基层党组织要动员和鼓励党员带头参与志愿者工作,实现社会关爱帮扶时间和空间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