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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管理暂行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14 16:02:00   来源: 萍乡市政府门户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管理暂行规程》经2016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取得实效,依照《萍乡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萍府办字〔2015〕143号)的规定,对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程规定如下:

  一、本规程适用范围

      1.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中心城区增长边界24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本规程;

  2.市本级建设项目按本规程执行,属安源区、湘东区、经开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程执行;

      3.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应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规程。

  二、低影响开发技术条件给定

  新建的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国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出让、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申请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低影响开发技术条件内容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三、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审查

      1.建设单位应根据给定的低影响开发技术条件在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阶段落实低影响开发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机构在受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后,应将项目低影响开发平面布局方案提请市海绵办审查。市海绵办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低影响开发设计审查意见,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机构不得出具审核报告,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需发改部门立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根据给定的低影响开发技术条件提出低影响开发建设初步方案,并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发改部门组织评审、论证时,应将低影响开发建设内容纳入评审、论证事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发改部门不予立项批复。

  四、低影响开发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项目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进行低影响开发专项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项目施工图审查后,应将项目低影响开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请市海绵办审查。市海绵办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低影响开发专项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低影响开发专项验收备案

  建设项目实行低影响开发专项验收备案制度。负责监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工程低影响开发部分的竣工验收进行专项监督,包括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发现有违反低影响开发建设质量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低影响开发部分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验收备案申请后,应当将工程低影响开发建设部分的技术资料提请市海绵办审查备案,资料包括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及审查意见、低影响开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各类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项目低影响开发监测评估报告、项目低影响开发建设专项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市海绵办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低影响开发专项验收备案审查工作,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六、其他事项

  1.在试点建设期间,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加强技术人员的培养,积极主动与海绵城市试点建设技术支撑团队进行沟通、学习,尽早掌握相关技术标准;试点结束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理工作由相应行政审批部门履行审批职责。

  2.海绵城市试点建设32.98平方公里示范区内项目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1.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程序图

  2.萍乡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3.萍乡市市本级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4.萍乡市市本级房地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附件下载:176号附件——建设管理规程4个附件-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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