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府办字〔201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2007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要求,我市凡需政府储备的土地一律由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储备工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各县(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2017年4月5日